委託經營案件防止國有土地土壤污染措施之簡介
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運用原則,以國土保育、公地公用為優先,在無須保育及公用前提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認定提供使用對象,或經該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由國產署所屬各分署(下稱各分署)將國有土地委託經營予前述對象依核准用途使用,並辦理履約管理相關事宜。為避免簽約後要求受託人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下稱土污報告),倘檢測結果遭受污染,相關整治責任歸屬實務認定易生爭議,故於簽(換)訂委託經營契約前,即要求受託人應檢附土污報告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經各分署檢視該土污報告檢測值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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